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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案

日期:2019-06-12 来源: 访问:1073



【审理法院】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2013)道法民初字第696号 

【审理日期】2013.05.24 

【调解日期】 

【案件分类】离婚纠纷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道法民初字第696号


  原告何某某。

  被告郑某某。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忠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唐艺玲担任庭审记录。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2003年生育男孩郑某某,2007年9月4日在道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更缺乏感情基础。婚后被告有暴力行为,经常动手打伤原告,原告多次规劝仍不改。2013年正月初六被告动手打伤原告父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郑某某由被告抚养,并由被告自行承担抚养费;3、共同财产摩托车与电子琴归原告所有,其余的归被告所有;4、共同债务欠原告娘家6500元由被告在2013年5月27日前给付原告;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郑某某由被告抚养成年,并由被告自行承担小孩抚养费;

  三、共同财产中摩托车与电子琴归原告何某某所有,其余财产归被告郑某某所有;

  四、共同债务欠原告娘家的6500元由被告郑某某在2013年5月27日前给付原告。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周 忠 改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唐 艺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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