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美女海归回杭,公公出资为其买别墅
黄娜和我是发小。2015年6月,她从英国硕士毕业回到杭州,当时在杭城一知名地产公司工作,收入可观,家境也不错,在杭州有车有房。
在我们眼中,她是一个高学历有教养有追求的独立女性。按照她既定的轨迹,她应该成为行业里的“白骨精”,也应该活成我们心目中称羡的样子。
因黄娜优秀貌美,同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了实力雄厚的房地产罗老板的儿子罗晓华。那时,罗晓华刚离婚,黄娜看中的是罗晓华很喜欢她对她好,所以不介意他二婚,很快就与之结婚,并于2016年12月生下一女。为了一心照顾小孩,黄娜主动辞去了工作,在家做起了全职妈妈。
婚后,资产实力雄厚的公公罗春富出资2100万元为小夫妻在杭州购买了一幢别墅,房款一次性付清,登记在黄娜与罗晓华双方名下。
照说应是,岁月静好,家庭安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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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性格冷酷暴躁,离婚又遭借贷诉讼
黄娜和罗晓华属于闪婚一族,从认识到结婚不到半年,彼此的了解也不够深入。婚姻登记后,黄娜和罗晓华之间常常貌合神离,罗晓华不仅对她冷暴力,对小孩也是不闻不问。
就这样渡过了两年多几乎守活寡的日子,黄娜最终忍无可忍,于2018年12月提出离婚。
提起离婚诉讼后,公公罗春富对此很生气,斥骂儿媳妇,“房子是我买的,当时我是客气才写你的名字,你想分一半的财产你做梦,我要先去起诉你······孩子你要你带走,钱一分别想要!”这一段话被黄娜记录在视频里。
2019年2月,罗春富与儿子补写了一份2100万元的《借款确认书》,起诉到法院,要求黄娜与罗晓华一起返还。
黄娜收到传票,才得知公公和他儿子串通签了假的借款书,捏造了不实信息,让她背上莫须有的债务。
从始至终,她一直认为,这套房子就是罗爸对他们婚后的赠予,她从未听说过借钱一说。因为她是杭州本地人,罗晓华一家子是桐庐人,在她怀孕期间,她公公罗春富就曾提出,以后要让孙女在杭州读书,上杭州户口,他要替小夫妻俩在杭州买房。
再者,借款书的落款日期是2019年2月3日。此书是罗氏父子在黄娜提出与罗晓华离婚诉讼后出具形成的,并未与黄娜做过任何的协商,且该确认书标明还款时间是在确认书出具的后一天,即2019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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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全额返还,律师支招论“赠与”
法院判决支持了房地产罗老板的请求,要求黄娜与罗晓华共同偿还借款2100万元。
法院是这么认为: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出资就是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购房出资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如此可保障父母自身权益,也可避免子女成家反而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在情与理之间,除了出于明显恶意的骗钱之外,我们会感到出离的愤怒。但就一位女子而言,面对商贾生意人的权术股掌,实属弱势,却只有将心酸和苦楚独自咽下。
柯律师支招,当公公婆婆或岳父岳母为你出资购房,送你房子时,请你让他们签下书面的赠与说明,并将说明保管好。看到这个案例后就补签。
现实生活中,我们很多人不愿因为婚前财产公证、签署赠与协议等行为而伤了彼此的情感和面子,总以为生活是温暖如初的,却忽略了因此埋下的种种隐患。
这是现代版的《诗经·氓》:“三岁为妇,靡室劳矣。夙兴夜寐,靡有朝矣”,女子婚后的生活,全身心地放在孩子和他们的家庭上,任劳任怨。却没有得到应有关心和呵护的对待。她要是有独立的工作和生活,为了家庭但不放弃自我,或许就不会有如此痛的领悟。
当然,也因闪婚的原因,黄娜没有来得及了解男方的为人,甚至没有了解男方因为什么而离婚,就已经进入了婚姻,承担了对方上一段婚姻的恶果。
“门当户对”的重要性,文化、思想、价值观念的认同,对于婚姻来说是很重要的。很多悲剧婚姻,是因为彼此价值观的错位造成的。特别是当黄娜这样的教养门第,遭遇了从商惟利的家庭,很难说,会有怎样的错位和冲突。如《中国式离婚》的编剧王海鸰所言:“婚姻最最重要的是观念上的一致。如果我认为最重要的事情你满不在乎,或者你很在意的事情我却熟视无睹,那婚姻的破裂是断然的。” 因此,性格和观念比较一致的人才能走得长远。而原生家庭是塑造人性格和观念的最核心的因素。
【律师观点】
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主任柯直认为:
父母子女之间的经济往来往往承担着更多伦理道德上的美好愿景,父母对于子女的购房出资往往耗尽其大半生积蓄甚至可能为此负债累累,如果父母在没有明确的表示要将自己的出资无偿赠与小夫妻的情况下,不宜认定是赠与。如果父母曾明确表示过赠与出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赠与法律后果。
我们应当综合考虑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善良风俗,在注重保护父母权益的同时,也要严格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权利的正常行使。更重要的是要求法官探索父母在交付出资款时真实的意思表示,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千万不能一概而论。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条的含义既包括对出资性质不明时推定为赠与,也包括赠与对象不明时推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之意。
对于目前某些法院“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出资就是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购房出资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这样不顾事实一概而论的认定肯定是违法的,不是实事求是的,是严重的违背《民法总则》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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