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案件,当事人众多、社会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证据形不成优势、事实难以查清的案件,法律、政策规定不明确的案件,要注意充分运用调解方法加以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5日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说。
曹建明指出,处理好调解和判决之间的关系,在于充分认识和正确理解“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重要内涵。
曹建明解释说,“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主要是强调调解的合法、自愿原则,以及调解与判决协调统一的关系。通过人民法院做工作,当事人自愿作出让步,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调解结案;当事人不愿让步,或者存在恶意调解,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判决。不能搞强迫调解、违法调解,也不能搞单纯的“坐堂问案”。
“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主要是强调民事审判方法的统一和目标的一致。不能搞调审分立,甚至搞调审对立。调解不能定指标,不能久拖不决,不能以损害司法效率换取调解率,判决不能搞简单化,不能走一判了之的老路,不能以治标不治本换取结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