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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

日期:2020-03-20 来源:全国人大 访问:1021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


2019年12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该决定自20191229日起施行。决定废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同时决定还明确规定,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在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普遍认为,收容教育制度在特定历史阶段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控制性病传播等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收容教育制度的功能逐步被相关法律制度所代替。因此,及时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符合时代发展和社会现实,有利于保障人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又一重大进步。

 

收容教育制度实施20多年来,对于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法律责任的进一步完备,收容教育措施在实践中已经较少适用,收容教育制度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这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

 

需要明确的是,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后,收容教育制度不再实施,但卖淫、嫖娼行为仍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刑法还规定了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罪名,并规定了明确的法定刑,刑法的规定也是遏制卖淫、嫖娼行为的重要手段。有关方面应当继续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卖淫、嫖娼行为予以查处;对于组织、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故意传播性病等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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