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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已5年,且借条上只有前夫名字,为何还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20-03-24 来源:钱江晚报 访问:1017



离婚已经将近5年了,沈女士没想到自己会成为被告,而且一同被告的还有前夫。原告告沈女士和前夫拖欠了一笔30万货款,原告认为这应该算你们的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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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女士和金先生1998年结婚,2014年12月因感情破裂离婚。

离婚之前,他们主要从事生产和销售办公家具,这个官司的原告宁某,就是当年他们生意中的油漆供应商。

在离婚协议中,沈女士和金先生约定原先共同拥有的厂房归金某所有。所以,对于这回自己成被告,沈女士有点想不通。

在原告宁某这一方,当年长期的生意来往,前前后后沈女士金先生累计欠了他30余万元油漆款。

后来,宁某多次向金先生讨要,金先生都称没钱,除了拿到金先生签字的几张欠条,宁某未讨回分文。直至2019年春节前夕,当宁某再次向金先生讨要欠款时,金先生不接电话、不回微信、不在家住避而不见。

宁某又转而向沈女士催讨,沈女士一口回绝,说自己和金先生早在5年前就离婚了,欠条上只签了金先生一个人的名字,欠款与她无关。

无奈之下,宁某向南浔法院起诉,要求二人共同还款。

夫妻共同债务,会不会因为协议离婚就免责呢?庭审中,原告宁某积极举证,不仅提供了沈某曾多次通过银行卡支付货款的交易记录,还对金某、沈某二人在离婚协议中对共同经营厂房的权属约定进行了举证。

最后,湖州市南浔区法院以该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判决沈某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新闻+:重点在于债权人能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案中,债权人宁某通过积极、充分的举证,能够证明金某所欠油漆货款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共同生产经营形成的,故判决金某、沈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新的司法解释不是债权人追讨债务的阻碍,反而能提示市场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注重细节、留存证据和注意交易风险。对于部分需催讨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来说,像本案中的宁某一样,及时保留日常生产经营、交易活动中的证据材料以及在纠纷发生之后进行积极举证比较重要。


钱江晚报·小时新闻首席记者 肖菁 通讯员 湖中院 高媛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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