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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养娃费怎么算?解析抚养费中的“弯弯绕”

日期:2020-04-17 来源:上海高院 澎湃号 访问: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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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异是彼此的人生选择,但是对于有孩子的家庭,一道手续并不能解决问题。婚姻关系可能发生变化,但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依旧存在

父母离婚,孩子的抚养费该怎么给?金额的确定又有何标准? 
本期上海虹口法院邀请民事审判庭法官曹艳梅,结合案例为大家答疑解惑


高中生意外生子,抚养费该付多少?

小张与小李本是高中同学,对彼此都有着懵懂的好感。不料一次偷尝禁果后小张意外怀孕,年仅16岁便生下一名女婴。孩子出生几天后被小李一家接走抚养,而小张则在休学两年后出国留学重新开始,两人至此分道扬镳。不料在孩子3岁时,小李一纸诉状将小张告上法庭。
 
小李主张,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所有,并要求小张负担孩子从出生到18周岁的抚养费每个月2000元。
小张法定代理人辩称,同意抚养权归小李,但不同意承担抚养费,因为小张目前在国外读书,没有经济收入,无力承担抚养费。

法院判决:
综合孩子抚养事实及双方意见,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小李。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但考虑到孩子出生时小张尚未成年,且目前仍在求学,无稳定收入,孩子的父亲小李也待业在家。结合实际情况、负担能力、孩子的实际需要等因素,小张应按照2019年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待其学业结束正式工作有了稳定收入之后,双方对孩子抚养费问题可再行协商或诉讼。

法官说法:
未成年生子对未成年人双方及其父母都是巨大的考验。因心智不成熟,年轻的父母在面对新生命时经济水平和抚养能力、精力都难以周全。但是即使父母不存在婚姻关系,双方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依旧存在。
若父母本身因为年龄或身体残疾等原因无法正常劳动,不具备正常收入条件,可参考双方经济承受能力协商抚养费数额或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孩子抚养费金额。待父母影响劳动收入的障碍消失,再行考虑父母的承受能力、孩子的实际需要等情形重新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父母离婚签下抚养费协议
天价抚养费合法吗?


毛先生与陈女士组建家庭后不久生育儿子小毛。然而八年后,两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订立了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小毛归陈女士抚养,自2014年1月起,毛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万元,至小毛年满18周岁止。

离婚后毛先生仅给了一年抚养费便撒手不管。几年过去,儿子开销逐渐增大,而毛先生却拒不履行承诺。于是陈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毛先生按照当初协议补付自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37万元。

毛先生辩称,当初为了顺利离婚才签订协议,没有考虑过这是笔不菲的费用。儿子如今只有几岁,开销远远达不到一个月1万元,“天价”抚养费实在难以承担,陈女士的诉请不符合正常生活水平的要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女士与毛先生在离婚时自愿达成协议,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关于子女抚养所作约定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如今毛先生并未依照约定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该行为实属不妥,最终法院判决毛先生按照陈女士的诉请一次补付儿子小毛抚养费37万元。

法官说法:
对于离婚协议约定天价抚养费,支付义务方 提出费用过高要求调低时,法院一般会综合考量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有调低的必要。
但法官往往会优先考量双方之前的协议,不轻易以承担能力的变化来改变双方之前达成的协议,除非出现法定事由如失业虽经努力收入仍在较低水平、患病、丧失劳动能力、违法犯罪收监等因素,无法承担支付抚养费义务。目前司法实践中并不存在势必被调整的临界值,个案处理还是存在差异。


患有先天性疾病的特殊儿童,
可以追加抚养费吗?


梁某与程某婚后不久生下儿子小梁,不料小梁患有先天性疾病,需要长期接受治疗护理。因种种原因梁某在2017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就离婚条件达成一致:两人婚姻关系解除,儿子由母亲梁某抚养,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并支付之前小梁看病所发生的医疗费57500元。

然而小梁所患的先天性疾病严重,不仅需要多次手术治疗,术后也需要专人护理,耗费不菲。意识到经济压力一个人难以承受,同年9月梁某作为小梁的法定代理人再次起诉,请求判决程某再支付小梁之前的抚养费、护理费合计19万元。

程某辩称自己收入有限,已成立新的家庭,每月4000元的抚养费和已支付的五万余元医疗费已倾尽全力,无力支付更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程某与梁某作为小梁的父母,理应依法分担小梁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小梁自出生起即患有先天性疾病,多次手术治疗后均需得到持续性特殊护理,尤其在其婴幼儿阶段护理工作更加特殊,因此梁某提出的关于追加护理费用的主张具有合理性,程某作为小梁的父亲理应承担责任。综合小梁患病护理的特殊情况、程某已支付费用及其经济状况等因素,判决追加程某向小梁支付2015年到2017年间的护理费10万元。

法官说法:
虽然法定抚养费已经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等费用,但不能就此一概认为不抚养子女一方每月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后就已完全履行抚养义务。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其中“必要”的情形包括: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本案中小梁先天患疾,需要特殊护理,要求父亲分摊承担护理费用属合理诉求。法院本着 儿童利益最大化 的原则判决程某追加抚养费,既是实际需要,也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

上述三个案例在抚养费纠纷中较为特殊。事实上,随着离婚率的上升,抚养费纠纷无论是数量还是复杂性,都呈逐年增高的趋势。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父母,无论是为了子女的生活质量,还是为了平衡心理,难免在面对抚养费时“精打细算”。


下面,上海虹口法院还为您梳理了抚养费纠纷中的几个常见问答。

01
Q:抚养费的起诉主体应该是谁?

A:如果单纯请求支付抚养费或补付抚养费的,应以未成年子女为原告,抚养一方作为子女的法定代表人参与诉讼。但有两个例外,一是父母双方就子女的抚养费有过约定,未抚养一方未履行该约定,则抚养一方可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该另一方支付其垫付的抚养费;二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起诉抚养费的,则应以抚养子女一方作为原告。


02
Q: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和支付?

A: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标准综合确定。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可以定期给付或者一次性给付。


03
Q:非婚生子女有权利要求抚养费吗?

A: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04
Q:离婚后子女改姓是否可以不付抚养费?

A:不可以。父母离婚时约定子女随母亲生活,父亲支付抚养费,若母亲未经父亲同意将子女姓氏变更为母亲,则父亲并不免除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因为该子女还是父母的子女,父亲的抚养义务不能免除。


05
Q:抚养费要给到什么时候?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就可以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另根据司法解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文 | 郁玥、曹艳梅
责任编辑 | 陈凤
来源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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