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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两个孩子是一人一个吗?

日期:2020-04-20 来源: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访问:1217



原告周某与被告荀某自幼认识,自由恋爱后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于2014年3月生育长女荀某甲,2017年10月生育次女荀某乙。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2017年12月,荀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动手打周某。2019年,周某带着两个孩子与自己的母亲、姐姐一起在外打工。2019年4月,荀某喝酒后到周某及其姐姐的出租屋,与周某及其姐姐发生吵打。

2019年5月,原告周某以被告荀某经常实施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被告荀某不同意离婚,即使离婚,要求抚养长女荀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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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权衡各方下判决

经富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荀某对周某实施家庭暴力,曾经写下保证,但之后又发生家庭暴力,应准予周某与荀某离婚。

长女荀某甲年满五周岁,次女荀某乙未满两周岁,两个孩子年纪较小,且是女孩子,由母亲照顾比较方便。且荀某常在外务工,孩子要交由父母照料,而周某有条件亲自抚养孩子,故两个孩子跟随周某生活比较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两个孩子一起生活,互相陪伴,互相慰藉,有利于减轻父母分离带给孩子的伤害。

周某明确表示不需要荀某支付抚养费,是其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确认。

故判决准予周某与荀某离婚;两个孩子由周某抚养。

一审判决后,荀某提起上诉,要求判决抚养长女荀某甲。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所生的两个孩子均属幼儿,年龄较小,且荀某无证据证实周某存在不利于直接抚养孩子的事由,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当周某具有不利于抚养子女的情形出现,本次判决也不妨碍荀某行使变更抚养的权利。且荀某可以通过行使探视权,加深与子女的情感交流,建立亲密的亲情关系。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具有此种情形的,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子女的抚养问题,荀某乙未满两周岁,按照法律规定,一般由母亲抚养,这个荀某也没有意见。但法院还是将年满五周岁的荀某甲也判给周某抚养,是基于以下考虑:

法院确定子女的抚养权,是从最大化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出发。荀某甲虽然年满五周岁,但也正是在母亲怀里撒娇的年纪,跟随周某生活时间较多,对母亲有依恋、安全、稳定的心理情感。故周某抚养有利于荀某甲的健康成长,而不是为了满足父亲或者母亲做父亲或母亲愿望;

荀某是建筑职业,自己也承认经常在外工作,和孩子相处时间有限。孩子由爷爷奶奶抚养,与孩子由母亲亲自抚养,肯定是母亲亲自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成长。

周某不需要荀某支付抚养费,可以看出,周某的确是真心要抚养孩子。在审理这个案件的过程中,因为诉讼材料是使用微信送达的,周某将两个孩子依偎相拥甜甜入睡、以及手拉手在路上走着的照片放在朋友圈。我在朋友圈看见,作为一个母亲,被深深的打动了。

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恶习也是确定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家庭暴力对未成年子女的负面影响是不容忽视的。首先,孩子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控制替代对象。离婚使施暴者失去了配偶这个暴力控制对象,但很难使之立即改变暴力控制欲,未成年子女往往会成为替代品,成为家暴的受害者。其次,有暴力倾向的家长往往缺乏关爱孩子的能力,往往关注自己在家中的权威,严重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第三,施暴者的言行会产生潜默移化的影响,子女会仿效家长的行为,使用暴力来解决问题。特别是男孩子,这种做法,今后会移植到它未来建立的家庭中。

孩子也需要玩伴,两个女孩子在一起长大,互相陪伴,互相慰藉,就会减轻孩子的孤独感、焦虑感和不安全感,父母分离对她们的伤害也会降低到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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