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置: 首页 > 离婚资讯 > 社会资讯

离婚案小伙两次开庭不露面 法官终判离婚:家庭观缺失

日期:2020-07-13 来源:扬子晚报 访问:1273



扬子晚报网7月5日讯(通讯员 吴未未 孙锡超 记者 万凌云) 句容一对“80后”小夫妻,闹上法庭离婚。12日,记者从句容法院获悉,在两次开庭男子均不现身后,法官判决离婚。而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法院认为男子连离婚都不到庭,由此判定“小伙家庭观缺失”。

法院方介绍,原告陈某、被告王某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14年登记结婚。2015年,生育儿子王小某。婚后,原、被告双方一度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

2019年4月,原告女方向句容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文书材料送达后,王某拒绝到庭参与诉讼。鉴于双方婚前感情较好,2019年5月,句容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并驳回女子离婚的诉请。

但第一次判不离后,男子并未抓住机会,改善夫妻关系。2020年1月,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想男方到庭后,法官再对双方做一次和好调解,但王某仍不到庭参与,也不辩解。

针对小伙面对婚姻不参与、不思辨、不悔改的“三不”心态,法院认为小伙缺失家庭观。据此,句容法院后白法庭近日作出了准许离婚的判决,并对婚生子抚养权作出了裁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是自主婚姻,但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双方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19年4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19年5月判决均不准双方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仍未能改善,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现婚生子王小某随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离婚后王小某仍随被告共同生活较为适宜。故对原告要求王小某由被告抚养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

本案中,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故离婚后,王小某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应当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对于抚养费数额,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

责任编辑:朱佳琪(EN042)


友情链接: 乾衡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 2020-2025 柯直版权所有 离婚网 电话:0571-88006000 E-mail:kz222@163.com浙ICP备1106193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