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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六年女方独自抚养孩子 离婚时要求经济补偿获法院支持

日期:2022-05-09 来源:南通发布、网易 访问:856



启东一对夫妻分居多年,离婚时,女方认为分居期间自己独自抚养孩子,男方未尽义务,要求其予以经济补偿。记者8日从启东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理这起离婚纠纷案件时,对女方要求经济补偿的诉请酌情予以支持。

张先生和王女士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1年2月登记结婚,并于2005年12月生育一女。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分居长达6年,期间女儿一直由王女士抚养。王女士曾于2018年、2020年分别向法院起诉离婚,均调解和好,但双方关系未有任何改善,于是,王女士第三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张先生支付分居期间女儿的抚养费。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双方感情基础、分居期限等因素予以考量,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对王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请,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但在双方分居六年期间内,婚生女由王女士独自抚养,张先生对家庭和女儿不管不问,足以证实王女士一方因抚育女儿负担较多的义务,故王女士在双方离婚时有权向张先生请求补偿。法院结合女儿教育、成长情况,酌定张先生补偿王女士20000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088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离婚经济补偿的功能主要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从法律上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并可以平衡离婚当事人的财产,保证了处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认定补偿数额时,主要考虑当事人承担家庭家务的强度、时长、是否完全脱离工作岗位、一方承担家务劳动丧失的机会成本、支付方的经济能力、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双方对离婚是否有过错、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双方离婚时尽量降低对孩子的影响等因素,本着公平原则,从“情、理、法”三个维度进行合法合理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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