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婚前育有一子张小某,离异后,张小某随母亲李某生活。李某再婚后,将张小某姓氏改随丈夫王某的姓氏。张某以张小某变更了姓氏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经法庭审理,判决王小某恢复姓名为张小某,张某支付抚养费至其成年。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自然人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跟随其他人的姓氏,条件是“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者继父姓氏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因此李某将张小某改为王小某行为是错误的,应当责令恢复。另依据《民法典》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故张某应继续支付张小某的抚养费。温馨提示
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力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变更子女姓名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协商不成的,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