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先生和李女士本是夫妻,二人于2014年生下女儿月月。2020年3月,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订立《离婚协议书》,约定月月由李女士抚养,随李女士生活,常先生可定期探望女儿。
然而,2020年9月开始,李女士以女儿入学一年级、学习任务繁重等情况为理由,拒绝配合常先生行使探望权。常先生思女心切,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李女士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探望权的约定。
庭审中,李女士辩称,根据《离婚协议书》,常先生探望有三个前提条件:不影响女方正常工作和生活;女儿愿意;与女方日常安排不冲突。2020年9月,女儿入学一年级,学习任务日渐繁重,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完全按照常先生的要求安排探望,属情理之中。而且根据过往经验,常先生不具备照看好女儿的能力。2020年暑假期间,李女士同意常先生带女儿回湖北老家生活,但常先生将女儿带回后,几天便自己返回广州,把女儿丢在湖北交给年迈的父母,造成女儿饮食、作息规律被打乱,学习安排无法落实。
母女二人现在生活得非常好,女儿对父亲根本没有任何感觉,也不想见到父亲,女儿不同意见父亲的话,李女士无法强迫她。
对此,常先生完全不同意李女士的观点,他认为,自己具备照看好女儿的能力,并且在努力尽到一位父亲的责任。离婚后至2020年9月可以探视女儿的期间,常先生一直按照李女士的要求,悉心辅导女儿的课内外学习。
2020年暑假期间,因单位和岗位需要其立即返回处理紧急情况,常先生迫不得已从湖北返回广州,处理完毕随即又赶回湖北继续陪女儿。况且,女儿还小,父亲对孩子的成长是至关重要的。常先生虽然不能时刻陪在女儿的身边,但是希望能够参与女儿的成长,希望能早日见到自己的女儿。
天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小孩探望有关意见的坚持,体现了作为父母对于小孩的关心和爱护,但在《离婚协议书》实际履行的过程中,双方对探望条件应当如何理解发生了较大分歧,因此,应当以双方的约定条款为基础,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小孩身心健康成长的需要和规律,平衡双方利益,综合进行认定。
为此,法院判决在不影响小孩健康成长的情况下,常先生每月可探望女儿或共同生活两次,每次不超过两天,李女士应当予以协助;元旦、五一、十一小长假期间,在征得李女士同意后,常先生可以带女儿出外旅游或共同生活,但需在假期结束前送还李女士。此外,暑假期间,常先生可以与女儿共同生活不超过假期一半的时间,并需按时将女儿送还给李女士;自寒假开始到农历正月初一,常先生可以将女儿带离李女士住地生活,但需在正月初一当天或之前将女儿送还给李女士。
本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孩子的健康成长,需父母共同参与
天河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鲁肖指出,探望权是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权而享有的法定权利。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一方不应变相剥夺另一方的探望权。
本案中,虽然女儿的意愿应给予尊重,但不是探望的必要前提。小孩目前仅有七岁,尚未达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即使其目前已有好恶判断,也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独立、自主的意思表示,且该好恶较为感性,易塑易变,亦与其长期以来跟随某一方生活有关,故探望权的履行不应完全以小孩愿意为必要前提。此外,父母双方应加强沟通,尽量减少探望对孩子日常生活的影响。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天河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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