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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联办的“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性质的认定”研讨会在杭举行

日期:2019-08-26 来源: 访问:1646



2019年8月25日,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杭州市律师协会西湖分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中心、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了“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性质的认定”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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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此次会议的有来自法院、高校、公证处、社区和律师事务所等各界社会人士共计60余人。各界专家学者在此参与交流,对此疑难问题进行研讨,争取达成共识,尽力避免审判实务当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促成统一裁判尺度的达成。

会议由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柯直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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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赵敏丹法官(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温岭市人民法院法官)以《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法律性质及权利救济》为题作了主题发言。赵法官提出了婚后父母出资性质认定的核心在于探析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父母全部出资和部分出资的情况需要做区分,需要对此分别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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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位发言的是来自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杨晓林律师“家事法苑”团队的李凯文(实习)律师。李凯文通过对司法裁判观点的整理与研究,在民间借贷案由视野下,从调整对象、调整主体、钱款用途三个方面去看待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与适用。抛出了一个新视角,提出了一些新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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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位发言的是张夜尽法官(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江干区人民法院法官),张法官对于婚后父母出资性质不明时的认定提供了两个解决思路,第一种解决思路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第二种解决思路是考虑出资贡献率,最终根据贡献率大小在离婚双方之间进行财产分割,己方父母的出资视为己方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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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来自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的费敏律师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出发,结合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探讨了在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性质未明确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出资为赠与或借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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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发言结束后,会议进入讨论互动环节,各位参会人员都积极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在交流中碰撞出了思想的火花。其中浙江中铭律师事务所苏迪亚律师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当法与情冲突时,法律人只能首先选择法,然后才能考虑情。浙杭律师事务所吴小燕律师提出联姻、确立夫妻关系是有对价的,应当考虑相对方的付出和贡献,如果对相对方的贡献视而不见,那是不公平的。会议中还针对此类问题进行了书面问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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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与会者认为:对于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性质的认定,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一概而论,应以交付出资款时真实的“意思表示”作为决定其是“赠与”还是“借款”的依据,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各方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对于当事人无法证明出资款是赠与还是借款的情况下,也有参会者提出,可以认定讼争房屋为家庭共同财产,这样既可以保护父母权益,也可以保护子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利益平衡。

无论如何,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的房产分割问题,须综合考虑合理性及贡献大小,谨慎作出裁判。

此次研讨会关注了理论和实践中的难点,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整个研讨会精彩纷呈,与会者均表示收获颇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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