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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是赠还是借?

日期:2019-09-04 来源:人民政协报 访问:1695



       新闻背景:

       海归美女闪婚后公公送别墅

       离婚时公公说房款是借不是送

        8月中旬的一天,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主任柯直往中国家事法实务论坛群扔了一篇《一入豪门深似海,千万豪宅一场梦》的文章后,群里围绕婚后父母出资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跟炸了锅似的。8月25日,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联合举办了一场研讨会,专题讨论这个话题,而研讨会的案例主人公正是这篇文章中的杭州海归姑娘黄娜(化名)。

      2015年6月,黄娜英国硕士毕业回到杭州,在一家地产公司工作。几个月后,经人介绍她认识了刚离婚的房地产商的儿子罗晓华(化名),不久俩人就步入婚姻殿堂。

      2016年9月,公公罗老板一次性付款1200万元在杭州为小两口买下一套别墅,且登记在黄娜与罗晓华名下。2016年12月,黄娜生下一女后辞职在家做起了全职妈妈。一切都岁月静好。

      然而,“鞋子合不合适只有脚知道”,2018年8月,黄娜提出离婚,罗晓华坚决不同意,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遂驳回了黄娜的离婚诉讼。黄娜婚没离掉,一桩借贷官司却来了。2019年2月,罗老板将罗晓华两口诉至法院,要求他俩归还1200万元借款。

      罗老板起诉借款的核心证据是2018年8月31日与儿子罗晓华签订的一份借款确认书,也就是黄娜起诉离婚的当月,归还日期为第二天即9月1日。

      黄娜说,她从未听说过借钱一事,她一直认为这套别墅是罗老板对他们的赠与。

      公公却说,“房子是我买的,当时我是客气才写你的名字,你想分一半的财产,你做梦……孩子你要你带走,钱一分别想要!”

      法院最终判决黄娜与罗晓华共同偿还借款1200万元。

      同案不同判损害司法公信力

      婚后父母出资是赠与还是借贷?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杨晓林律师讲了两个真实案例。

      2006年,邬小妹与同在父亲企业工作的徐小弟相恋结婚,2011年,邬爸花了近300万元为女儿、女婿购置别墅。之后小两口闹离婚,邬爸遂拿出5张借条到法院起诉女儿、女婿,称当时买房的钱是借款。邬小妹对此无异议,但徐小弟称,邬爸主张的借款关系并不存在。苏州市虎丘法院审理查明,邬爸出资购房时与两被告并无借贷合意。“且补签借款材料系在两被告之间夫妻关系不和时形成,未经被告徐小弟同意”,考虑到社会风俗习惯以及现有证据,法院对邬爸主张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解释说,赠与是实践性合同,一经交付即完成。本案中,案涉房屋已于2011年登记在两被告名下,原告对案涉房屋在购买、装修、还贷等支出款项也已完成,该赠与已经生效。事后,在两被告分居的情况下,原告与被告邬小妹单方面补签了5份《借条》及《归还借款协议书》,该补签行为不能将出资性质由赠与转化为借款。

2016年,浙江绍兴诸暨的赵老太太将自己的儿子儿媳告上法庭。儿子儿媳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小夫妻俩在杭州购房的积蓄不够,赵老太太支付了首付、装修等款项共计161万余元。赵老太太认为,这是暂时借给小两口渡难关的,但儿媳却说,是因为小夫妻俩正闹离婚,老太太是要通过讨要房款的方式串通儿子损害她的利益。2016年5月,诸暨法院一审判令小夫妻俩归还赵老太太购房款137万余元。儿媳不服判决,向绍兴中院上诉。2017年,绍兴中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出资款并非必然就应定性为赠与性质。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法官还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儿女万不能以为父母出资乃天经地义,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这份判决书被网友称为“史上最温暖的判决书”。

      杨晓林说,这就是两个典型的同案不同判的案例。其实,“赠与”和“借款”定性都有法律依据,也都具有现实意义。上文徐小弟案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22)”)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而赵老太太案依据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在法律实践中,杨晓林说,基于出资方父母和子女的特定人身属性和出资去向的不确定性,导致了上述事实在证据材料上的认定和证明的难度非常大。总之,类似同案不同判的案件还有很多,这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父母不以书面形式说明自己真实意愿的出资隐患多多

      婚后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难点在哪里?

    “因为这类的家事案件不同于普通民间借贷案件,其中有亲情、有法理,情与法的平衡中着实让法官左右为难。”柯直说。

      柯直告诉记者,有趣的是,某媒体针对黄娜一案设计了两个问题请网友投票:一是“别墅算赠送还是出借?”结果68%的网友认为是赠送;第二个问题是“你支持公公的做法吗?”结果支持的为46%,反对的为31%,认为与自己无关的为23%。柯直表示,从这个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大部分人认为出资的法律性质是赠与,但从情理上公公可以要回去。这就是情与法的冲突,当发生这样的冲突时,我们是要法律还是要情感?

      浙杭律师事务所吴小燕律师认为,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婚后父母出资都应当认定为赠与。这种赠与如同“彩礼”,彩礼是直接给对方的,只要双方结婚且共同生活过,一般都不支持返还;如果一方提出离婚,父母即与自己一方子女补签借条,实在有违诚信。

       杨晓林表示,在当前房价高企的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们往往会在子女婚前或婚后拿出全部积蓄助子女一臂之力,这基本属于常态。其实父母出资时是有顾虑的:一是我出钱只是想给自己的孩子,如果小两口过不下去,另一方就会要走一半房产,哪个父母都会心不甘情不愿。二是碍于情面,父母出资时不会以书面形式说明自己的真实意愿。三是离婚率居高不下的当下,父母不会书面表示房产为赠与。于是,这就给未来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杨晓林助手李凯文律师从裁判文书网上梳理了近5年来全国的相关判例,发现判定“赠与”和“借款”的几乎各占一半。

      柯直说,最高人民法院早已关注到这一法律问题,并制定了司法解释二(2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目前司法实践认定有些混乱,“同案不同判”的因素很多,柯直认为:一是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时的意愿大多是“口说无凭”;二是子女的婚姻一旦出现危机,出资父母为保全自己财产会让子女单方出具借款凭证,进而诉讼主张其出资为夫妻共同借款;三是对司法解释二(22)理解有分歧,支持“出资性质不明时推定为赠与”的认为:本条的含义既包括对出资性质不明时推定为赠与,也包括赠与对象不明时推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之意。支持“出资性质不明时推定为借款”的认为“系基于父母有赠与出资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对赠与对象不明确时予以适用”;四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要求不一。有些法院只将出资为赠与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出资方子女的配偶,这个举证难度是不言而喻的。而对出资方出具的借条,甚至明知是事后补签的,还是会被认定为不影响本案的借款事实认定。

      根本解决之道在于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这一法律问题到底该如何统一判决思路?杨晓林认为,无论是父母全款出资还是部分出资,仍要结合婚姻法第十七、十八和十九条、司法解释二(22)作出综合判断。若无确凿的父母出资当时的借贷证据或明确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证据,仍应推定该出资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屋所有权及增值归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分割时适当考虑购房出资来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等因素对双方利益予以平衡。不过,这个问题的根本解决在于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具体而言,是婚姻家庭领域里面的物权变动与物权法的衔接、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的变更及撤销制度、夫妻债务制度及离婚财产清算制度。否则,强调任何一方面都没办法解决这一问题。

       柯直建议,对于已经有争议诉至法院的,法院不宜倾向性地认定“该出资款系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应当探索父母在交付出资款时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仅有出资方子女单方签名的“借条”之类证据,而其他借款证据又证明不力的情况下,应认定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行为。在子女离婚分割财产时,结合出资父母一方的经济状况、子女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离婚原因、双方过错、赡养老人、生育子女及离婚后子女抚养等诸多因素综合考量。

       对于尚未出现争议的,长辈们正准备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柯直建议,双方最好能书面约定出资的性质,写明是“赠与”,或是“借款”。已出资购房的,最好也要补签一下。除购房出资外,其他大额出资的,最好也采用这种方式,以避免日后的争议。

(文/中国政协报记者  徐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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