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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海归表姐自杀,遗赠表弟千万元房产是否有效?

日期:2022-07-17 来源:柯氏家族律师公众号 访问:995



诉讼概况


委托人诉讼地位:原告(表弟)

委托人目的:请求判令被继承人(表姐)的遗产由原告自己继受

原告委托代理人:柯溪律师   柯直律师

诉讼结果:一审二审均获法院支持


案情回顾

本案是一起复杂疑难的遗赠纠纷,原告系被继承人的表弟陆某(化名),被告是被继承人的父亲(顾某)。被继承人生前患有抑郁症,自杀前留有遗嘱及遗嘱性质的文件资料共7份,但内容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矛盾。被告顾某主张被继承人患有抑郁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被告系被继承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不同意按原告陆某的主张。于是,原告陆某委托柯溪律师、柯直律师代理此案,向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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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突破

柯溪律师和柯直律师接受委托后,即对案件所涉遗嘱进行了认真的全方位的分析梳理。作为最直接最关键的问题,也就是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被继承人生前出具的遗嘱是否有效?

由于被继承人患有抑郁症,其民事行为能力有待考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被告顾某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继承人在书写上述遗嘱时,不能辨认或者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一审法院也两次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回顾性鉴定,均无法做出鉴定结论。原告代理人又提出要求送往外省市有能力作回顾性的鉴定机构鉴定,又遭被告方拒绝。结合原告代理人向各医院调取的大量住院病历记载的内容及根据遗嘱文字表述能力、流畅水平,均无法证明被告顾某认为被继承人出具遗嘱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主张,法院据此认定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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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被继承人立有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原告代理人抓住关键的遗嘱进行分析)。根据当时有效的《继承法》第20条(现《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据此,应当以涉及相关财产处置的最后一份遗嘱文件为准。按照时间顺序,被继承人2016年所立的《遗嘱》对被告有利,《遗嘱》中写明其所有财产归父亲顾某继承。但是在被继承人的遗物中,代理人发现了被继承人曾于2018年出具过一份写给原告陆某的手书字条,其中说明了杭州的房屋及车库的现状问题,并建议原告“出租几年再卖”,以及“继承税二次交易十分贵,大概20%,建议规避,或者咨询”等内容。


据此,本案引出了第二个争议焦点:上述手书字条能否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依据?


原告代理律师进一步分析了被继承人出具的手书字条,认定该份手书字条可以明显看出被继承人意欲将房屋及车库遗赠给原告陆某的意思表示,该部分内容具有遗嘱性质,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可以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的分配依据。在论证证据的过程中,代理人在被继承人遗物中又发现了形成于2018年4月3日写给原告母亲的字条,结合其中“不能落入后妈之手”相关内容,以及被继承人在去世前留给原告的信件明确将车库转让给原告陆某,可以进一步印证被继承人处理上述房屋、车库的真实意思。


案件结果

最终,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原告代理人柯溪律师、柯直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价值千万元的房屋及车库由原告继受。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整理   祝琳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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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氏家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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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氏家族律师”是以浙江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省律师事业突出贡献奖”“杭州市首届十大律师先锋”获得者柯直(浙江泽大律师)领衔,并由柯直的长女柯溪(浙江泽大家族财富传承办公室副主任)、次子柯坚(浙江泽大律师)、儿媳陆霞(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组成,业务上以家族财富传承为特色、民商事诉讼为主、刑事辩护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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