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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1000页证据向女教师索赔百万元,被告律师认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日期:2022-08-01 来源:柯氏家族律师公众号 访问:604



诉讼概况

委托人诉讼地位:被告

委托人目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委托代理人:陆霞律师、王雪雍律师

诉讼结果:被告女教师一二审均胜诉


案情回顾


本案是一起疑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原告是杭州某教育培训公司(下文统称A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朱某。被告徐某曾系原告员工,后徐某离开A公司后自行创办了另一教培公司(下文统称B公司)。原告认为被告在B公司的经营中存在课件侵权、宣传文案侵权等侵权行为,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100万元,并向法院提交了多达上千页的证据。但被告徐某主张朱某为索赔恶意登记著作权,于是找到了陆霞律师和王雪雍律师,委托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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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突破


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与委托人进行多次交流,逐一比对、分析了大量证据材料后,确认了以下事实:

首先,原告提交的作品自愿登记证书以及PPT课件内容,并非原告创始人朱某的个人作品,而是朱某、徐某等多位老师合作创作的教学课件合集。朱某和徐某原系某小学的老师,朱某所称的课件内容系包括被告徐某在内的学校所有语文老师一起创作形成的,后朱某离开该小学,将该套课程带出使用。实际上该套作品中每个单独的课件都是多位老师合作完成,甚至有个别课件为徐某单独完成。经过比对,朱某所提供的课件底稿基本创建时间晚于修改时间,说明其持有的并非原始课件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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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案涉宣传文案内容和他人已发布的文章或公众号内容相似度高达80%以上甚至是100%。且涉及的课程主题设置也是大部分语文老师常用的主题选取,其参考依据均为教育部发布的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和小学语文教材,不具有独创性。


另外,代理人还了解到,被告徐某曾系原告监事,同时负责授课,后因工作劳累流产,休息期间原告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徐某被迫离开A公司。徐某离开后,朱某又担心徐某会影响其利益,便在徐某离开A公司后一个月及起诉前一个月对上述课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着手准备以此提起侵权诉讼。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于是综合上述事实和原告主张,代理人决定从以下两个方面突破:

1.宣传文案系朱某抄袭、拼接他人已发表文案,该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能构成作品?

2.案涉课件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视作证据。

于是,代理人帮助委托人徐某整理了其保存的十几份课件底稿、并对原告提交的大量课件作了重新整理,制作出证据对比表等材料提交至法院并提出答辩意见:原告将被告徐某等人的课件汇总后进行了虚假著作权登记,该课件并非朱某个人作品,且课件内容有八千多页,从创作时间来看,由朱某一人创作也不符合常理;原告的公众号中发表的案涉宣传文案本非原创,不具有独创性,原告对此不享有著作权。

因本案证据繁多,仅一审阶段就开了四次庭,历时两天的审理工作后,一审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认定案涉宣传文案不构成作品,且案涉课件也无法证明系朱某单独创作,朱某对以上两项内容均不享有著作权,判决被告徐某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以为案件已经尘埃落定,然而原告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交了近10页的上诉状诉至中院。对于案涉宣传文案,其主张作品的独创性指作品系作者独立完成并能体现作者特有的选择和安排,认为原告宣传作文课程时“创造性”地围绕作文课同时开发了“夏令营课”“诗词家课”,不仅限于作文课,就足以体现原告特有的选择和安排,认为该宣传文案具有独创性,应当构成作品。对于案涉课件的底稿问题,原告提出,曾有一个判例中写道“虽然xxx不能提供当初创作的作品底稿,但并不影响其依法享有作品的著作权”,据此得出底稿不是认定著作权权属必备条件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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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针对上诉状发表了有针对性的答辩意见,首先,被侵权的宣传文案并非朱某独立完成,而是通过拼接、剪辑他人已发表的宣传文案形成,毫无独创性可言,依法不能构成作品。另外,代理人还查询了上诉状中所提判例,发现原案中的作者虽然无法提交作者底稿,但提交了其他证据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法院才得此结论。但本案中朱某不仅不能够提供底稿,也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是著作权人。两个案子不能够相提并论,上诉人作此辩解,是断章取义,企图偷换概念,以此逃避举证责任。


案件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出具了长达50页的判决书,认定宣传文案多为事实性陈述或事务性通知,不具有独创性。且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确实无法认定朱某为著作权人,据此驳回了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至此终于落下帷幕,被告徐某在代理人的帮助下,成功避免了被恶意登记著作权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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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氏家族律师”是以浙江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省律师事业突出贡献奖”“杭州市首届十大律师先锋”获得者柯直(浙江泽大律师)领衔,并由柯直的长女柯溪(浙江泽大家族财富传承办公室副主任)、次子柯坚(浙江泽大律师)、儿媳陆霞(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组成,业务上以家族财富传承为特色、民商事诉讼为主、刑事辩护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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